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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处级干部汪某索贿案

案件事实

汪某原任某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于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辖区内学校改扩建项目审批中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通过虚构工程验收标准、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向3家教育机构负责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2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3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剩余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教育系统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汪某异常资产情况,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多所学校建设进度拖延,直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超800万元,且严重损害教育主管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判决存在证据瑕疵,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汪某犯受贿罪,涉案金额达120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破坏教育公平。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