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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崔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某省属国企改制项目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操纵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获取政策性补偿。其在经济往来中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回扣,累计索取财物达320万元,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群众举报其腐败行为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崔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利益输送。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未查明的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50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的公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启动立案调查,历时两年完成证据收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原审证据存在瑕疵,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3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