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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汪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大项目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违规获取项目许可提供帮助。为掩盖受贿事实,汪某通过其表弟赵某(第三人)分四次收受李某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支付赵某日常开支,剩余10万元被汪某存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理财。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企业审批案件时发现汪某与赵某的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汪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某市行政审批局在2022年度被通报批评,涉案企业因违规操作被暂停审批资格,造成财政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纪委监委对汪某立案审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调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确认行贿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警惕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新型腐败形态,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