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投标领域科级干部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评审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材料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投标企业资质审查费用的方式,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中多次收受投标单位给予的现金回扣。其犯罪手段表现为:故意隐瞒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再通过亲属账户接收行贿款项。涉案金额累计达4.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8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招标流程异常,遂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市政工程因评审标准偏差导致项目成本增加约1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宋某作为国企工作人员,其行为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案件线索移交检察机关,10月立案侦查,12月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行贿罪的处罚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招投标程序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