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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厅原厅长陆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间,陆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保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任职单位向负责环保审批的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达15万元,主要用于获取污染企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及项目资金倾斜。审计部门在2023年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步核查锁定陆某及其单位关联账户。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单位集体决策过程,涉案资金部分用于单位日常开支,部分通过虚开发票转入关联企业。案件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程序,最终查明其通过虚构环保技术服务项目,以单位名义向监管人员行贿,导致多个不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获批,造成公共财政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审计线索移交后启动初审,因证据瑕疵进入再审程序,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补强与责任认定,最终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陆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任职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涉案赃款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高管以单位名义行贿的隐蔽性,警示生态环保领域需强化审批监管与资金流向审查,再审程序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