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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在多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中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先后向该市法院审判员李某、检察院检察员王某等人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其余资金用于境外旅游及个人投资。2023年7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采购企业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赵某通过企业人员张某向司法人员行贿的线索,遂启动调查程序。赵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经司法审计确认,其行为导致某市政项目损失财政资金420万元,严重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没收制度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采购人员与司法人员勾结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必须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