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司法局原局长韩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韩某利用其担任某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干预司法案件办理、违规审批法律援助事项等方式,为私营企业主张某、李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在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韩某接受张某请托,通过其弟(某县法院原副院长)向案件承办人施压,帮助张某减轻处罚,收受现金150万元;在李某违规获得社区矫正资格案中,韩某收受李某赠送的房产评估价值200万元的金条。涉案资金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至境外,造成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2023年3月,某市监委在核查基层司法腐败线索时发现韩某违法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韩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起司法案件处理失公,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定程序启动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韩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司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