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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任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任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违规建设污水处理厂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借款合同,以高利贷形式向该企业索取300万元,实际未产生真实借贷关系。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购房,部分通过虚假投资流向关联账户。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审计查明任某隐瞒多笔借款记录。任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环保监管失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依巡视巡察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深远,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规范权力运行。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