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袁某土地出让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间,袁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请托,通过虚构地质勘探费用、降低土地出让条件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期间,袁某先后五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均通过现金形式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袁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1.5万元。该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定价失真,造成国有土地资源收益损失逾4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职务犯罪调查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在土地出让等关键领域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资源出让的公平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