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苏某自2018年起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在税务审批、减免税等事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等财物,涉案总金额达320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通过私下会面、节日馈赠等方式,以权换钱进行权钱交易。2022年6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苏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苏某将部分赃款用于购买境外房产及奢侈品,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在二审期间拒绝退缴全部赃款,导致案件未能完全挽回国家损失。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正性。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二审期间苏某提出上诉,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谋私的危害,警示必须强化对税务系统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