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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多次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财物。具体手段包括通过私下会面收受现金、接受名贵礼品及以虚假工程合作名义索取好处费,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2022年5月在某地块出让谈判中,潘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2023年1月通过伪造规划文件帮助该公司违规取得30亩工业用地,收受好处费80万元;2023年4月在土地测绘环节收受礼品折合人民币50万元。案件系某省纪委监委在调查该房企土地违规使用问题时发现线索,经初步核实后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20万元,其余赃款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其行为导致某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减少约180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某县纪委监委对潘某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土地出让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