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张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向参与市政工程投标的某企业借款3.8万元。张某通过伪造借款协议、虚构还款期限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实际未归还借款。案发后,该企业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调查,张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该企业违规提供关键信息,帮助其中标。张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2万元,但剩余1.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其行为导致某市政项目招标程序失公,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约500万元。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借贷型受贿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