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曹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私下宴请、赠送购物卡等方式,向主审法官李某行贿共计12万元。其通过篡改投标文件关键数据、违规设置评标倾向性条款等手段,帮助关联企业中标3个市政工程项目,涉案金额累计达87万元。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时发现曹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曹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5万元,并对行贿行为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系列行贿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浪费超1500万元,且造成两个中标项目因质量缺陷被责令重新招标。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曹某以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重点审查其行贿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及退赃情况。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曹某行贿数额、情节及退赃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招投标领域从业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