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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部门原厅级干部黄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黄某在担任某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融资需求、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多次向某银行信贷科科长李某、某财务咨询公司负责人王某等人行贿。涉案金额累计4.2万元,通过现金及购物卡形式输送,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用于打点关系。案件系某省审计厅在开展国企资产负债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某市监察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黄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行为导致多家企业违规获取贷款,造成某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0.3个百分点,扰乱金融秩序。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财物已全部追缴。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庭审聚焦行贿事实认定及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条款,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维护信贷审批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