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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科员杜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杜某在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负责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其表弟张某以低于市场价3万元的代价收购国有资产。杜某收受张某所送现金2.5万元,并将其中1.5万元转交其妻李某保管。案发后,李某主动将赃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线索,经初核发现杜某及其家属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杜某在初查阶段承认收受张某财物,但辩称未直接参与改制决策。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存在明显超出合法收入部分,涉案金额达3.2万元。杜某在案件审查期间退缴全部赃款,并提供张某行贿资金来源证据。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杜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关键书证,确认受贿事实,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