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投标中心原主任陈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陈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招投标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接受某建材企业负责人王某多次贿赂。通过伪造评标资料、操纵评分权重等方式帮助王某企业获取中标资格,涉案金额累计达120万元。其中2019年某开发区道路改造项目收受20万元现金,2020年某污水处理厂工程收受80万元购物卡,剩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洗白。2022年6月,因群众举报某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陈某与王某存在利益输送线索,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陈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60万元,但对剩余60万元拒不交代。其行为导致多个公共项目成本虚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8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行贿罪。陈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调取补充证据后确认其行贿事实,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人员在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完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