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采购负责人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省属国企采购负责人于某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向多家供应商行贿。于某以虚构工程验收报告的方式,指示李某将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分批转入相关供应商账户,掩盖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真相。经查,于某共涉及3个采购项目,涉案总金额达15万元,通过李某代为操作完成资金转移,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以虚高价格成交。2022年纪委监委在调查该省属国企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再审程序。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行为,但辩称部分款项用于业务招待。该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共计87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原审判决生效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采购领域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隐蔽性,警示必须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对资金流向的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