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金融信贷项目之机,通过其表弟李某作为中间人收受某企业贿赂。具体手段为:该企业为获取违规贷款资质,通过李某向于某处输送财物,先后以‘咨询费’‘项目合作’名义分六次转账共计280万元至李某账户。赃款由李某转交于某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部分资金通过第三方洗钱渠道流向境外。2024年1月,群众举报于某亲属异常资金流动,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确认其行贿事实。于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在二审中对部分金额认定提出异议。案件造成某省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涉及金额超5亿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初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八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于某行贿罪成立,鉴于其退赃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行为)、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亲属或第三方掩盖行贿行为,凸显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的隐蔽性与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