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叶某合作投资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叶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审批环保工程项目及监管执法的职务便利,与私营企业主王某共谋通过虚假合作投资协议收受财物。叶某以'共同开发环保技术'为名,要求王某为其控制的亲属代持股份,实际未投入资金却获取分红共计15万元。2021年某环保企业因违规操作被查处时,纪委监委通过资金流向调查发现叶某异常投资记录,随即启动初核程序。经审计确认,叶某通过伪造投资凭证、虚增项目利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资金20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3万元借给朋友经营赌场,剩余5万元挥霍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叶某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致使多个环保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对叶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省部级干部利用合作投资名义掩盖受贿本质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