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建设集团原董事长丁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丁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丁某某在多个交通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工程招投标条件、违规审批施工方案等方式,其特定关系人丁某某承接工程项目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丁某收受丁某某及关联企业所送现金、贵重礼品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购置海外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初,群众举报丁某涉嫌权钱交易,某省纪委监委启动调查并查封其名下资产。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该行为导致国家工程资金损失逾千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特定关系人丁某某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的腐败特征,警示工程建设领域需强化对亲属关系的监管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