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袁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袁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评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操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违规设置评标条件等方式,为三家建筑企业谋取中标利益。期间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李某等人现金共计210万元,其中130万元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期权协议形式获取,约定在项目中标后按比例分红。2023年7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部分受贿事实予以隐瞒。经二审审理查明,其通过期权型受贿方式累计非法所得达150万元,导致多个市政工程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680万元。袁某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但因其犯罪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袁某涉嫌受贿罪;袁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招投标领域期权型受贿新型犯罪模式,警示公职人员必须筑牢廉洁防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