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吕某借贷型受贿案

某县自然资源局原科员吕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环节为开发商提供帮助。通过虚构借款合同,以亲戚名义向企业主索取300万元现金,实际未产生真实借贷关系。涉案资金被吕某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其中12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某地产公司土地违规案件时发现吕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220万元未予说明。其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定价失公,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560万元。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吕某构成受贿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有罪判决。吕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借贷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破坏土地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