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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厅原厅长金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厅厅长职务时,利用主管政府采购资金审批的职权,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程序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便利。其先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用于感谢李某在招标案件审理中给予的关照,剩余10万元用于购买李某亲属名下房产。2023年6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省某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异常,经线索核查锁定金某涉嫌行贿犯罪。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行贿过程,导致某市财政局在招标过程中损失380万元公共资金。案件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司法干预腐败的严重性,损害了财政资金安全和司法公正。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某以受贿罪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行贿罪,维持原判量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行贿数额巨大标准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行贿手段干预司法公正,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廉洁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