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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吴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审核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通过环保验收提供帮助。吴某先后三次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万元购置奢侈品。2021年6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吴某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吴某在项目审核中故意降低环保标准,导致该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30%,造成周边水域生态破坏。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行贿事实。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未完全落实,引发群众对环保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在项目审批中违规收受回扣,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监管权威。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