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汪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在负责某市政工程物资采购项目过程中,通过其表弟张某作为中间人,向该项目评审专家李某行贿共计200万元。汪某以虚假合同虚增采购价格方式,将行贿款通过张某转交李某,用于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3年3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查发现汪某通过张某多次向公职人员输送财物,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成本增加约30%,造成公共资金损失逾5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公务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警惕通过第三方实施权钱交易行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