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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局长姚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批的职权,通过收受涉案企业财物方式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包括在案件听证会期间接受礼品卡、现金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案件处理程序,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非法所得。经审计查明,姚某涉案金额累计达18.7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奢侈消费,6.5万元存入境外账户。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姚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姚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姚某通过直接收受财物方式侵吞公共财产,造成司法执法领域严重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18.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领域'一把手'权力监督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