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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宋某滥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宋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程序。其通过要求招标单位设置有利于特定企业的条件、操纵评标专家打分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23个工程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超500万元。经查,宋某在项目审批中擅自降低施工标准,致使某重点桥梁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收取管理费等手段非法获利280万元。宋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导致国家基础设施质量失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调取工程监理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确认其违法干预程序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宋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相关责任人员亦被追究渎职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权力滥用对公共工程安全的威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定程序规范,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