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处长吕某多次行贿案
案件事实
吕某在2018年至2022年任某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多次向监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行贿。其通过虚构工程量、伪造验收报告等手段帮助关联企业中标,先后向5名公职人员赠送现金、贵重礼品及房产,涉案金额达3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及挥霍,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2023年3月,吕某因群众举报被立案调查,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并退赃150万元。在一审中被认定构成行贿罪,吕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数额认定过高,遂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吕某通过多次行贿获取非法利益。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吕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行贿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多次行贿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