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魏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魏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第三人)向多家企业传递审批偏好。其中2021年11月,收受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李某转交的现金人民币2.8万元,用于帮助该公司获取污染治理项目中标资格。2022年5月,魏某又指示李某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张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1.5万元,作为其违规干预环评报告审批的回报。上述款项均被魏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环保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认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行为。其行为导致某省环保项目审批出现重大偏差,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魏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核实行贿事实及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或第三方实施权钱交易,凸显环保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