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原科员卢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间,卢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及合同签订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结果等方式,先后收受6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2.5万元。其中,2021年12月在某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卢某接受投标人现金贿赂5万元,并为其提供违规投标帮助;2022年3月在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中,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条件收受企业赠送的购物卡8万元;2023年1月在应急物资采购中,利用职权为特定企业谋取中标机会,收受好处费9.5万元。案件系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采购腐败线索时发现,经审计发现卢某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卢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导致某市财政局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整体成本增加18%。其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以评审权为筹码的期权型受贿新型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