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环保集团原副总经理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在污染治理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第三方企业贿赂。其通过亲属李某作为中间人,分五次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以‘技术服务费’名义送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并通过李某指示下属违规降低环保标准。2022年群众举报后,省纪委监委启动调查,发现于某与李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来源于环保项目招投标环节的非法利益输送,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行贿细节,导致某省环保集团在2021年获批的三个重点治理项目因程序违法被叫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省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行贿人证言完成证据链,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揭示通过亲属代为行贿的隐蔽手段危害,彰显再审程序对纠正冤错案件的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