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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程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下属工程管理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其妻子李某虚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为三家建筑公司违规获取施工资质提供帮助。上述公司通过李某先后向程某行贿共计320万元人民币,其中120万元用于购置海外房产,其余资金通过李某控制的多个境外账户分散转移。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工程资金流向异常,启动问责程序后揭发程某违纪违法事实。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承认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所得。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出现偷工减料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有罪判决,程某提出申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程某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特定关系人李某涉案金额未予认定,但已作为共犯线索移送审查。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彰显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