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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卫健委原主任于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卫健委主任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及药品审批等事项中为某医药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李某(于某之妻)通过虚开发票方式收受企业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后将赃款转交于某用于家庭投资。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委下属单位采购数据异常,经线索核查锁定于某及其家属。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并交待违纪事实,但因涉及医疗资源分配不公,造成当地医疗机构采购成本增加约15%,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经原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于某虽未直接经手贿赂,但作为主管领导对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核、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强化对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医疗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