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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保局曾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保局分管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第三人在招投标环节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某环保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两次通过其表弟李某代为转交,李某将贿赂款存入曾某控制的私人账户。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经市纪委监委初步调查锁定曾某。曾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未按标准实施,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逾80万元,部分区域出现环境污染风险。该案件暴露出基层环保部门权力寻租空间,以及通过中间人规避监管的新型行贿手段。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市纪委监委对曾某立案调查,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曾某构成行贿罪。

判决结果

曾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行贿犯罪情节的处罚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要警惕通过第三人实施的隐蔽行贿行为,维护环保领域廉洁自律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