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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科员冯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执法岗位时,利用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成本、伪造完税凭证等方式,违规为辖区内12家企业减轻税负。其以'业务指导费'名义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0.8万元通过亲属账户投资股市。2023年5月,某县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数据,经税务稽查局核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冯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导致辖区近三年共有36家企业存在偷逃税款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逾百万元。案发后,税务机关对其所在科室开展专项整改,重新制定涉企税务核定操作规范。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某县税务局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冯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人员必须严守执法纪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国家税收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