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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吴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吴某在主持某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帮助其亲属关联企业获取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张某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李某行贿。吴某以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单位资金1.2万元,通过张某转交李某,张某收受后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同年11月,因该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引发舆论关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异常交易记录。经核查,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达1.2万元,赃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吴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交代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完整过程,其行为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及工程质量隐患,导致财政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结合被告人退赃及认罪态度等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追缴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实施行贿,破坏招投标公平性,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