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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原厅级干部赵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赵某在参与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通过虚构评估项目、虚增咨询费用等方式,多次向相关企业索要并收受回扣。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原审判决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发现赵某在改制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投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赵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公平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受理,依法传唤赵某及关联人员,审查补充证据后开庭审理,最终作出改判决定。

判决结果

赵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