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国企项目主管郭某斡旋受贿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国企项目主管郭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间,郭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某环保企业负责人王某获取污水处理项目资格。通过私下约定,郭某多次收受王某以‘项目咨询费’名义送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存入其亲属名下银行账户,其余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偿还债务。2023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项目审批异常,启动调查程序。郭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某污水处理工程因违规操作延误建设,造成公共环境治理资金损失达1200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被责令整改,相关项目重新招标。

审理过程

某省监委于2023年9月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影响力进行利益交换,维护生态环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