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于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于某在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中,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帮助三家民间借贷机构获取金融牌照。为规避监管审查,于某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向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工作人员行贿,先后三次以单位名义将3.8万元现金存入监管人员个人账户。案件系纪委监委在调查某银行员工受贿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线索核查后启动立案程序。于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行贿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导致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造成不良金融秩序,涉案企业违规经营引发多起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金融监管,维护信贷市场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