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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干部曾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监察大队队长职务时,利用负责辖区内企业环评审批的职权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承诺在环评文件审查中提供关照。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并通过虚构环保整改项目的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监管获取审批许可。经查,曾某在收受财物后,将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购房,3万元存入境外账户。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启动调查程序。曾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退缴赃款8万元。其行为导致某县多个环保项目未按标准验收,造成生态修复资金损失逾6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7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曾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益输送,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