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保厅处级干部徐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及验收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及礼品。具体手段包括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关照,违规降低环评标准,以及在项目资金拨付环节故意刁难其他竞争企业。经查,徐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非法收受财物达280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其子女留学支出,部分存入个人控制的境外账户。2023年4月,因群众举报其存在异常资金流动,某省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调取徐某及其家属银行流水、项目审批记录等证据,最终确认其受贿事实。徐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环保项目验收不合规,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群众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国企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严重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环境治理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