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潘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过程中,接受某建材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操纵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违规指定供应商等方式帮助其获取合同。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被潘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月,群众通过12388举报线索,引发某市纪委监委调查。经审计发现潘某存在明显利益输送痕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潘某在一审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政府采购程序严重失公,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120万元。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潘某构成行贿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行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权力监督需强化,防止公职人员利用政府采购权力谋取私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