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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许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环保企业违规办理排污许可提供帮助。其通过妻子张某收取企业主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支付家庭装修费用,7万元存入张某名下银行卡。案件因市审计局在环保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许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清全部赃款。其行为导致三家企业在未达标情况下获得审批,造成当地水体污染及生态修复费用损失约80万元。许某在案发后退缴赃款3万元,其余9万元赃款被其亲属转移隐匿。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7月立案调查,经委托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于2023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剩余9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九十六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筑牢廉洁防线,防止特定关系人成为权力寻租工具,维护生态环境监管公正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