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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处级干部苏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税务稽查的职权便利,通过虚构税务代理合作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收受私营企业主王某给予的'投资款'共计3.8万元。其具体手段为:以税务筹划服务为由,要求王某出资参与所谓'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项目,实际未开展任何业务却将款项据为己有。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苏某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报项目成本等手段掩盖受贿事实。苏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通过'合作投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导致辖区内多起税收案件处理失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约20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由某市监察委员会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警惕'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方式,强化对税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分类:受贿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