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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姚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姚某在担任某市某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伪造改制文件等手段,帮助该企业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代价完成产权转让。其通过公司账户向负责审批的某省国资委干部王某行贿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支付改制咨询费用,其余资金被姚某个人支配。案发后,群众举报反映改制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姚某多次与王某进行权钱交易。姚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20万元,但其余260万元未上交。该行为导致国企国有资产流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改制程序公正性。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其所在单位亦被认定为犯罪主体,案件涉及改制过程中多个环节的违规操作。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启动,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判决结果

姚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所在单位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中基层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的严重危害,彰显司法机关对单位行贿行为的严惩态度。

分类:行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