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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吕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的职权便利,多次接受供应商代表王某等人请托。通过虚构合作投资协议,以'技术咨询费'名义索取好处费,先后收受现金共计2.3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吕某在某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经审计核实,吕某通过伪造投资凭证等方式隐瞒受贿事实,最终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细节。其行为导致政府采购程序流于形式,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50万元,严重破坏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进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全部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监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合作投资等新型受贿手段侵蚀政府采购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