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潘某干股受贿案
案件事实
潘某于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科科长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接受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名义给予的干股,累计获取分红收益达286万元。其中涉及某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潘某收受某建筑公司干股后违规操作评标程序,帮助该公司中标并获取300万元非法利益。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潘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立案调查查明其受贿事实。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其收受干股行为供认不讳。案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2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潘某以受贿罪被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结果
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6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