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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赵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间,赵某在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教育设备公司争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虚构招投标代理费用方式,多次向省教育厅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累计行贿金额达4.8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赵某控制的教育基金会账户转至关联企业,用于支付虚假劳务报酬及日常办公支出。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财务异常,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赵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供述行贿过程。其行为导致多个教育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资金损失逾200万元。案发后相关企业被责令整改,涉案项目重新招标。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初审、补充侦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赵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教育领域腐败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