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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徐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某民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其通过虚构改制方案、违规审批资产处置程序等方式,为该企业获取不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共计2.3万元。赃款被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偿还债务。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徐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徐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案发后,徐某家属代为退赃2.3万元,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案导致某市两户国企改制程序严重受阻,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约800万元,扰乱了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徐某构成受贿罪。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纪,国企改制关键期更应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