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环保所丁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丁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基层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验收资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帮助该县三家民营企业在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5次将单位资金共计15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入县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用于规避监管审批。案件系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环保专项审计问题时,通过调取企业账目发现丁某所在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而启动调查。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配合退还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未追回。该行为导致辖区内多个环保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逾300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依法履职,杜绝以权谋私,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性。